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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“私款公存”

2000-02-22 来源:光明日报 吕志强 我有话说

目光敏锐的人已观察到经济生活中一种新动向——私款公存:有的储蓄大户将大额存款划转到自己公司的帐户上,有的储户借用单位的帐户存个人的钱。这显然是为了逃避利息税的征缴。这是国家开征个人存款利息税后出现的新情况,应当引起经济界、金融界乃至法律界高度重视。

多少年来,我国金融界、经济界一直呼吁并力图解决的是公款私存问题,应当肯定,国家开征个人存款利息税,不仅是进一步完善了个人调节税,也是解决公款私存的一项良策。事实上自从1999年11月1日国家对个人存款开征利息税后,公款私存呈大幅度减少趋势。然而,问题另一面也正在日益显露出来,这就是与公款私存相反的现象——私款公存悄然出现。

出现私款公存,原因有多条,但共性的主要是由于单位存款利息暂不征收利息税,加上目前个人储蓄存款与对公存款利率持平,因前者要交利息税,后者免税,显然后者得利多,私款公存者有利可图。从存期上看,虽然对公存款定期最长只有一年期,但是,如果按现行银行利率算帐比较,连本带息一年一存,连存5年,最终所得依然高于储蓄存款5年期的利息所得。据业内人士透露,目前出现的私款公存者主要是一些私人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乡镇企业老板,也就是金融界常说的“占80%存款的20%的人”。

私款公存和公款私存,尽管表现形式不同,却都是存款工作中出现的不正常款项。简言之,公款私存者是利用了个人存款利率较高的政策,套取较高利息,而私款公存者却是钻了公存不要交利息税的空子,是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歪门斜道。这两种不正常款项,实质上都是损公肥私。公民有存款的权力,有依法获取利息的权力,同时也有依法交纳个人存款利息税的义务。公款当公存、私款当私存,这是有严格政策界限的两条存款渠道,既受法律限定,又受法律保护,任何违背法律,骗取较高利息或逃避利息税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。

私款公存,目前虽然还是一种苗头,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公款私存较为敏感,而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私款公存往往缺少应有的警惕。极容易被忽视,加上目前金融界、法律界又缺少对付这种“灰色做法”的有效控制措施,如不统一认识,有效防治,这种私款公存风势必蔓延。对个人而言,这将腐蚀灵魂,对国家而言,不能正确反映存款情况,影响金融稳定,减少国家税收。

防治私款公存已迫在眉睫。依我所见,应当实施综合治理。首先,国家要尽快完善金融政策和纳税政策,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和私款公存的处罚条款。第二,对公存款,国家也要尽快开征利息税,税率可与储蓄存款利息税持平。第三,财务人员要管好对公存款帐户,严禁私款公存入帐。第四,有关部门尤其是银行要加强宣传,严禁私款公存,并使储户认识到私款一旦入单位户头,风险大,麻烦多,得不偿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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